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依据教育法、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,按照国家教育方针,遵循教育规律,不断提高教育质量;要依法治校,从严管理,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,规范管理行为;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,不断提高管理水平,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思想和坚定信念;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,具有团结统一、爱好和平、勤劳勇敢、自强不息的精神;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;应当刻苦学习,勇于探索,积极实践,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;应当积极锻炼身体,具有健康体魄。
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
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。ㄒ唬┎渭友=逃萄Ъ苹才诺母飨罨疃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。ǘ)参加社会服务、勤工助学,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;
。ㄈ┰谒枷肫返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
。ㄋ模┓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;
。ㄒ唬┳袷叵芊、法律、法规;
。ǘ)遵守学校管理制度;
。ㄈ┡ρ,完成规定学业;
。ㄋ模┌垂娑ń赡裳Х鸭跋喙胤延茫
。ㄎ澹┳袷匮形娣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。┓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三章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
第六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,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。
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,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。
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自学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创造文明、整洁、优美、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。
学生不得有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、吸毒、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;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;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。
第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。学生成立团体,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,报学校批准。
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,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。
第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、科技、艺术、文娱、体育等活动。
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。
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鼓励、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、社会月良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,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。
学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学校、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,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无协议。
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。对未获批准的,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。
第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,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,不得登录非法网站、传播有害信息。
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,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。
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
第十六条 学校、。ㄗ灾吻、直辖市)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道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“三好学生”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、颁发奖学金等各种形式,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。
第十八条 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
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,应当与学生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
第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
。ㄒ唬┚妫
。ǘ)严重警告;
。ㄈ┘枪
。ㄋ模┝粜2炜矗
。ㄎ澹┛Ъ
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。ㄒ唬┪シ聪芊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。ǘ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。ㄈ┪シ粗伟补芾砉娑ㄊ艿酱Ψ,性质恶劣的;
。ㄋ模┯伤舜婵际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;
。ㄎ澹┴馇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严重的;
。┪シ囱9娑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。ㄆ撸┞糯挝シ囱9娑ㄊ艿郊吐纱Ψ,经教育不改的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足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恰当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,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,送交本人。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、港澳台侨学生、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。
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依据教育法、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,按照国家教育方针,遵循教育规律,不断提高教育质量;要依法治校,从严管理,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,规范管理行为;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,不断提高管理水平,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思想和坚定信念;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,具有团结统一、爱好和平、勤劳勇敢、自强不息的精神;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;应当刻苦学习,勇于探索,积极实践,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;应当积极锻炼身体,具有健康体魄。
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
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。ㄒ唬┎渭友=逃萄Ъ苹才诺母飨罨疃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。ǘ)参加社会服务、勤工助学,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;
。ㄈ┰谒枷肫返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
。ㄋ模┓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;
。ㄒ唬┳袷叵芊、法律、法规;
。ǘ)遵守学校管理制度;
。ㄈ┡ρ,完成规定学业;
。ㄋ模┌垂娑ń赡裳Х鸭跋喙胤延茫
。ㄎ澹┳袷匮形娣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。┓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三章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
第六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,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。
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,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。
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自学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创造文明、整洁、优美、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。
学生不得有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、吸毒、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;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;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。
第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。学生成立团体,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,报学校批准。
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,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。
第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、科技、艺术、文娱、体育等活动。
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。
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鼓励、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、社会月良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,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。
学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学校、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,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无协议。
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。对未获批准的,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。
第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,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,不得登录非法网站、传播有害信息。
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,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。
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
第十六条 学校、。ㄗ灾吻、直辖市)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道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“三好学生”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、颁发奖学金等各种形式,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。
第十八条 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
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,应当与学生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
第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
。ㄒ唬┚妫
。ǘ)严重警告;
。ㄈ┘枪
。ㄋ模┝粜2炜矗
。ㄎ澹┛Ъ
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。ㄒ唬┪シ聪芊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。ǘ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。ㄈ┪シ粗伟补芾砉娑ㄊ艿酱Ψ,性质恶劣的;
。ㄋ模┯伤舜婵际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;
。ㄎ澹┴馇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严重的;
。┪シ囱9娑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。ㄆ撸┞糯挝シ囱9娑ㄊ艿郊吐纱Ψ,经教育不改的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足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恰当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,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,送交本人。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、港澳台侨学生、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。